四川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工作规则»«四川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州)水土保持委员会ꎬ省水保委各成员单位:
«四川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和«四川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已经由省水土保持委员会2020年全体会议审议通过ꎬ现印发给你们ꎬ请遵照执行ꎮ
四川省水土保持委员会
2020年4月29日
四川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工作规则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四川省水土保持委员会(以下简称水保委)是四川省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ꎬ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水土保持工作。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组成及办事机构
第四条 水保委设主任委员1名,由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水利厅厅长担任ꎻ成员单位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局、省林草局,委员由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水保委成员单位和委员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水保委办公室设在水利厅,办公室主任由水利厅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厅水土保持处负责同志兼任,成员单位确定1名同志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水保委办公室承担水保委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全省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落实水保委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全省水土保持规划评估考核和目标责任制考核,负责水保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
三、主要职责
第六条 水保委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水土保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和水土保持的重要论述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委员会关于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水土保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全省水土保持形势,研究制订重大水土保持改革和发展政策措施。
(三)组织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四)根据«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组织编制«四川省水土保持规划»,分解落实水保委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县(市区)年度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组织和协调开展国家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
(五)组织和协调将水土保持防治工作纳入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确定的任务按年度纳入工作计划,协调落实专项资金并指导实施。
(六)指导和协调开展对各市(州)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
(七)落实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建立水土保持信息共享制度,督促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
(八)完成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委员会、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水保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水土保持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省发展改革委 组织协调水土保持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或参与审批水土保持有关重要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实施好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项目,督导有关中央预算内水土保持专项投资计划的执行,负责督促在建铁路项目业主依法落实水土保持防治工作,协助开展行业相关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厅 配合做好水土保持有关重要规划,配合做好工业相关领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或实施方案。
教育厅 负责在中小学校开展水土保持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中小学生的生态保护意识。
司法厅 推进水土保持相关立法工作,加强对水土保持领域行政执法监督,确保水土保持领域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财政厅 负责将符合财权事权相匹配的水土保持工作所需经费编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并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水土保持长效、稳定投入机制,加强对水土保持相关资金的监管。
自然资源厅 负责督促自然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和矿山开采等项目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手续,负责督促规划编制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批前征求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协助开展矿区等开展行业相关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
生态环境厅 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中水土保持重要生态功能区和水土流失敏感区的管控,协助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参与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协助开展行业相关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厅 负责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有关责任主体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厅 负责督促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业主依法落实水土保持防治工作,做好完工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
水利厅 负责承担水保委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省水土保持工作,负责编制全省水土保持规划,分解年度治理任务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承担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创新水土保持体制机制。
农业农村厅 负责督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落实田间工程、农耕农艺等水土保持措施,减少水土流失, 协助开展行业相关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
省扶贫开发局 负责鼓励水土流失地区群众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做好移民安置相关水土保持工作,协助开展行业相关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
省林草局 负责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修复、林地草地湿地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荒山造林和封山育林,指导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建设,督促林业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协助开展行业相关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
四、工作制度
第八条 会议制度, 组织召开全体会议,研究部署水土保持工作,分解落实工作任务, 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形成议定事项会议纪要。
第九条 协调联动制度,建立部门联动、相互配合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条 信息共享制度,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确保委员会确定的各项任务统筹推进。
五、其他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水保委办公室根据需要修订完善。
四川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试 行)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制定四川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水保委办公室)工作规则。
一、人员组成
主 任:水利厅分管负责同志
副主任:水利厅水土保持处负责同志
联络员:水利厅水土保持处分管负责人,水保委各成员单位联络人。
二、工作职责
水保委办公室承担水保委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全省水土保持工作。
(一)开展水土保持工作调研,分析研判全省水土保持形势,提出重大水土保持改革和发展政策措施。
(二)分解落实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县(市区)年度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组织开展国家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
(三)组织开展省级对各市(州)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负责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督促落实委员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服务各成员单位并动态了解履责情况。
(五)统筹水土保持信息和宣传工作,传达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委员会和省委、省政府水土保持相关重大决策部署,发布水土保持工作动态,负责省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的水土保持工作稿件的起草、审核和发布等。
(六)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七)负责水保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题的收集、提议,会议组织、文件起草、总结简报、档案管理等工作。
(八)负责水保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的起草和报告。
(九)完成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委员会、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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